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何謂「獨力負擔家計者」資格?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哪些相關文件?

發布單位

訓練推廣科

發布日期

114-01-15

更新日期

114-01-17

點閱人氣

1337


答: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之認定來受理案件。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須有現住人口詳細記事)或戶籍謄本影本(須有現住人口詳細記事)1份,併同檢附相關文件:

1.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、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:

(1)配偶死亡。

(2)配偶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,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(檢附報案紀錄文件)。

(3)離婚。

(4)受家庭暴力,已提起離婚之訴(檢附訴訟案件)。

(5)配偶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(檢附入獄、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)。

(6)配偶應徵集、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(檢附徵集、召集通知文件)。

(7)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、病致不能工作(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)。

(8)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 特殊需提供協助(檢附公文或轉介單)。

2.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,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者。

3.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、失蹤、婚姻、經濟、疾病或法律因素,致無法履 行該義務,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。

*獨自扶養之親屬如有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者,需檢附其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:

◎在學證明:係指25歲(含)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。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、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、在職班、學分班、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(15~25歲方需檢附)。

◎無工作能力證明:係指罹患重大傷、病,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