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業促進科
115-07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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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工辦理轉換登記,原則不能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,但有下列情事之一,得跨工作類別轉換雇主: (1)移工至就業中心登記轉換,連續14日無同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,得由不同工作類別持招募許可函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,且需透過公立就業中心開立接續聘僱證明。 (2)遭受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。 (3)經勞動部核准。